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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北京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zmhk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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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北京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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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赛事实行()的原则

2.运动员喝红牛会禁赛吗

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4.北京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6.北京多少人的演出活动需要报备

北京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北京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体育赛事实行()的原则

       公平竞争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运动员喝红牛会禁赛吗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市场以及**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发行机构的**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体育**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体育**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体育**发行机构的**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体育**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市场以及**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体育**之外的其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体育**品种和**游戏;

       (四)未经**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体育**。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维护**市场秩序。 **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 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体育**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体育**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体育**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体育**的形象建设、**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在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形象建设、**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体育**的销售网络,由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品种,是指按照**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品种之内,对**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品种或者**游戏,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品种或者**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品种或者**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品种或者**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品种或者**游戏、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设**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第二十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游戏奖池的**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投注专用设备,**开奖设备和服务,**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印制、仓储和运输,**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采购**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发行机构、**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代销者和设置**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二十五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代销者签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政策,严格履行**代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代销合同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向**代销者发放**代销证。福利**代销证、体育**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制定。

       **代销证应当置于**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代销证是**代销者代理销售**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 **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代销证编号;

       (二)**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销售场所地址;

       (四)**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纸质即开型**的废票、尾票,应当定期销毁。

       销毁**应当采用粉碎、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 **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发行机构应当自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代销者在难以判断**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品种和具体时间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销售截止时封存**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销售原始数据。

       **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体育**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依据**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游戏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销售金额;

       (三)当期**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

       第四十三条 **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资金,是指**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奖金、**发行费、**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奖金、**发行费、**公益金占**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销售额计提**奖金、**发行费、**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包括**资金归集结算账户、**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奖金应当按照**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开展**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与**代销者按照**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 **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体育**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兑奖周转金。

       **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七条 **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八条 **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九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公益金,由**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六十条 中央和省级**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销售原始数据、**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兑奖周转金或者**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十三条 **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解除**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运动员喝红牛不会被禁赛。

       红牛组方更适合运动员和体力劳动者,补充能量、电解质和水分,兴奋中枢神经。红牛中含有咖啡因,咖啡因目前已经被列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违禁药物候选名单,但是没有最终列入违禁药物中,所以可以喝的。

       法律依据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北京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生育服务证曾叫准生证,后改为计划生育服务证明。下文是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两种。

        《生育服务证》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各区县编号,第3、4位为各街道、乡(镇)编号,第5、6位为年度编号《从00开始、第7-9位为办证编号(从001开始〕。前4位区县、街乡编号与计算机编码相同。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街道、乡(镇)计生办编号,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编号。《生育服务证》编号统一用号码机打印,封二与第3页副页的编号应一致。

        第三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负责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由计主办审核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生育服务证》即主效。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持书面申请到女方单位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分别由双方单位审核、注明当事人婚育状况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填写生育第二十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即生效,由街道、乡(镇)计生办发给当事人保存。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后,应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变更手续,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背面及变更登记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人户手续;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的,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符合《条例》规定,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男方为北京市户籍申请在本市办理新生儿入户的,应凭女方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办法》规定的单位是指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劳务市场、人才中心及中直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京单位。

        第七条 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如离异或丧偶的,女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注销后的《生育服务证》仍由女方保存,凭证可接受各项生殖保健服务;男方丧偶的,由计生办收回《生育服务证》。如再婚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子女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在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到所在地妇幼保健部门了解围产期保健登记情况。

        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与所在地医疗机构联系一次,掌握育龄妇女生育情况。

        第九条 当事人持《生育服务证》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户籍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如发现《出生证明》中父母基本情况与《生育服务证》内容不一致,应由当事人到《生育服务证》核发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给予登记;如发现父母户籍所在地与《生育服务证》核发地不符的,应由当事人先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生育服务证》副页背面最后一次变更登记须与婴儿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部门方可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后,《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由户籍部门留存。

        街道、乡(镇)计主办每个月与公安户籍部门联系一次,掌握新生儿出生登记及育龄妇女迁移情况。

        第十条 育龄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的,如新生儿拟入本市户籍,符合本市规定的,当事人应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一方需提供本人婚姻、生育情况的有效证明,不需要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未达晚育年龄的夫妻,应动员其推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对其中已经怀孕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服务证》,但不得享受晚育奖励,待达到晚育年龄后方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二条 对私自伪造、涂改、出卖、转借《生育服务证》的人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条件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无

        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对审定通过的颁发 《生育服务证》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材料退回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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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少人的演出活动需要报备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

       200人以上。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级公安机关许可,所以大型活动200人以上,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备。开展大型活动的注意事项:观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文明参与活动。在观看比赛、演出时,有序购票、排队入场,不要向场内投掷物品,以免影响比赛、演出正常进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在我国,大型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制,举办大型活动前,承办单位(或具体执行单位)须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申报;申报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或具体执行单位)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同时由安监部门负责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体育赛事实行什么原则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反兴奋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反兴奋剂技术、设备和方法。

第六十条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

第六章体育组织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

第六十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三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六十四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五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七章体育产业

第六十九条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第七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

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七十二条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

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第七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七十六条国家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

第八章保障条件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七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七十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

第八十条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第八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第八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八十五条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十九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九章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公平竞争原则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今天关于“北京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