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体育赛事有哪些部门组成_大型体育赛事有哪些部门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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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2.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3.参与体育赛事的主体有哪些
4.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 (政府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第五条 (部门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经信、外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博览、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第六条 (协会职责)
市和区(市)县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赛事规划)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推动群众性赛事活动。第九条 (引进赛事)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进、举办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着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城市影响力。第十条 (自主品牌)
本市支持并培育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弘扬天府文化、宣传成都城市品牌。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本市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赛事活动。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博览等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消费引流作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与文化、旅游、餐饮、交通、商贸、乡村振兴、会展等产业的创新、协调、融合发展,为服务业增加新动能,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第十三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风险性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和调整本区域体育赛事活动规划布局和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依据。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四条 (区域合作)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体育赛事活动共建共享。
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参与体育赛事的主体有哪些
(一)办公厅;(二)政策法规司;(三)群众体育司;(四)竞技体育司;(五)青少年体育司;(六)体育经济司;(七)人事司;(八)对外联络司;(九)科教司;(十)宣传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体育法》颁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奥运会刚刚胜利闭幕。
研究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二、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督促实施。三、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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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参与体育赛事的主体可能包括以下人群:
1. 运动员:参与比赛的专业运动员,是体育赛事的主要参与者。
2. 观众:前来观看比赛的观众,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者。
3. 裁判员:负责监督比赛过程的裁判员,保证比赛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4. 教练员:指导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教练员,对运动员的表现和成绩有重要影响。
5. 体育官员:包括赛事组织者、管理者和协作者等,负责体育赛事的策划、组织和协调。
6. 媒体人员:包括记者、摄影师和播音员等,负责报道体育赛事的相关信息。
7. 其他人员:如志愿者、安保人员和医疗人员等,为体育赛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体育赛事的参与主体是多元化的,每个角色都在赛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营造出一个完整的体育竞技环境。
一、赛风赛纪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查处联合会所属裁判员、教师、教练员、运动员在联合会举办的各项赛事、培训、考级等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 (一)起草、修订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赛风赛纪条例; (二)对比赛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裁判员、教练、选手或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对上述人员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赛风赛纪问题进行查处; (四)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反兴奋剂相关工作。 二、竞赛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联合会举办的各项赛事的竞赛组织工作,结合国际国内实际情况规划赛事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 (一)起草、修订全国体育舞蹈竞赛规则; (二)研究国际国内体育舞蹈竞赛制度,拟定和完善我国体育舞蹈竞赛体系; (三)制定全国体育舞蹈竞赛计划,负责赛事具体组织工作; (四)指导和协助各地体育舞蹈竞赛工作; (五)竞赛计分系统和成绩数据库的管理以及相关软件的开发应用。 三、教育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联合会所属裁判员和教师的技术培训、职业操守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起草、修订全国体育舞蹈裁判员和教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起草、修订全国体育舞蹈裁判员法和裁判评分体系; (三)培训、管理全国体育舞蹈裁判员和教师队伍; (四)编写和修订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教材以及裁判员和教师培训教材; (五)协助秘书长对裁判员执裁工作进行考评; (六)为体育舞蹈爱好者提供志愿服务。 四、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联合会等级技术考核工作,重点系体育舞蹈运动的推广普及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规范。 (一)体育舞蹈运动在基层的普及与推广工作; (二)负责体育舞蹈业余骨干的培训与管理; (三)起草、修订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办法; (四)指导、协调、监督各地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确保规范运作; (五)协助秘书长选调技术等级考核小组; (六)协助秘书长对各地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进行考评。 五、健身交谊舞和社会舞蹈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健身交谊舞和社会舞蹈的宣传推广、竞赛组织、裁判员和教师的培训与管理。 (一)整理创编、普及推广健身交谊舞和其他社会舞蹈; (二)拟定健身交谊舞和其他社会舞蹈的培训和竞赛计划; (三)对健身交谊舞和其他社会舞蹈裁判员和教师等技术骨干队伍的培训与管理; (四)编写和修订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健身交谊舞和其他社会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六、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青少年体育舞蹈的推广普及工作,拟定青少年体育舞蹈发展规划和竞赛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一)负责体育舞蹈运动在青少年人群中的开展与普及; (二)拟定有关青少年体育舞蹈发展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体育舞蹈,具体组织全国青少年体育舞蹈竞赛; (四)协助教育委员会编写和修订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教材。 七、运动员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运动员相关事务和权益保障工作。 (一)运动员与联合会的沟通与协调; (二)向联合会反馈运动员的利益诉求,保障运动员权益; (三)向运动员宣传和阐释联合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新闻宣传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体育舞蹈的新闻宣传工作,拟定新闻宣传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制定体育舞蹈新闻宣传工作计划,为体育舞蹈运动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制定体育舞蹈新闻宣传应急方案; (三)组织、指导和协调新闻媒体对体育舞蹈的宣传报道; 九、市场开发与产业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体育舞蹈市场开发和商业赞助工作,拟定市场开发规划和赞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研究体育舞蹈市场规律,拟定体育舞蹈市场开发战略和措施; (二)为体育舞蹈服装、器材提供国际交流信息和服务; (三)为体育舞蹈发展寻求商业赞助和合作伙伴。 十、职业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职业选手与裁判员的相关事务,拟定职业选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处理与世界舞蹈理事会(WDC)和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职业分会相关事务; (二)职业组织所属裁判员注册工作; (三)职业运动员的注册、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国际职业赛事的报名参赛工作; (五)组织协调职业选手表演、教学等活动。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大型体育赛事有哪些部门组成”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