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组织执行手册_体育赛事组织执行手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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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2.中国乒乓球协会的组织章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4.举办体育赛事设置几个部门?各部门职责都是什么?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主席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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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简称“中国乒协”。
英文为“ 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CTTA”。
第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代表中国乒乓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
的国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协会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乒乓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
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乒乓球工
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指导发展中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
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
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
性运动协会。该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活动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有关法规以及国际乒联的有关规
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提高,促进亚洲
和世界乒乓球运动的进步。其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 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
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
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
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 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
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 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教练
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 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
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乒乓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乒
乓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乒乓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
乒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乒乓球协会,而该乒乓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
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会员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从事乒乓球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乒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
告中国乒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乒乓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中国乒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须经协批准,取消其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
资格:
一不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乒乓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中国乒协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中国乒协***。
五审议中国乒协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
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乒乓球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中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
二裁判委员会
三器材委员会
四科研委员会
五少年委员会
六新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委员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教练委员会职责:
⑴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⑵编写教练员教材。
⑶组织教练员培训。
⑷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⑸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⑹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⑴审查、批准、公布:《乒乓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⑵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⑶编写裁判员教材。
⑷组织裁判员培训。
⑸审批国家级裁判员。
⑹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⑺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三器材委员会职责:
⑴加强与国际乒联器材委员会的联系,传递国际乒乓球运动器材生产、经营等信息。
⑵制定、修改乒乓球器材的标准,审批中国生产的乒乓球器材。
⑶探讨、革新乒乓球运动器材,促进器材生产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⑷组织学术讨论和技术交流,组织乒乓球运动器材生产单位进行开发和研究。
四新闻委员会职责:
⑴就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⑵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⑶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乒乓球新闻宣传。
⑷指导和监督乒乓球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乒乓世界》及其它报刊的出版工作。
五科研委员会职责:
⑴对乒乓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乒乓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⑵为中国乒乓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
⑶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六少年委员会职责:
⑴指导、协调全国少年乒乓球运动的发展。
⑵对少年乒乓球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
⑶指导和监督由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少年比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使用于中国乒乓球项目的发展,促进乒乓球运动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兼任。财务管理接受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全国委员会和财
务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四十二条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 会员俱乐部在乒乓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
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赛
第四十三条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乒乓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乒联或亚乒联盟委托中国乒乓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乒
乓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乒乓球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未在中国乒乓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
加中国乒乓球协会举办的正式乒乓球比赛。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
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
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举办体育赛事设置几个部门?各部门职责都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将于20xx年9月4日—9月16日在杭州市举行。下面我就给大家带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单位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
二、承办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四、运动会日期、地点
20xx年9月4日—9月16日在杭州市举行。
五、竞赛项目及分组
(一)项目:游泳、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羽毛球、网球。
(二)分组:中学组、大学甲组、大学乙组。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及分组设置按照《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设置方案》执行。
六、参加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七、运动员资格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所代表省(区、市)的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在读的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学生(以报名时间为准)。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不得报名。
3、遵守学生守则、运动员守则和有关反兴奋剂的.管理规定。
4、经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二)特殊规定
1、有关年龄要求。参加中学组的运动员年龄为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参加大学甲组、乙组的运动员年龄为1988年9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间出生者。
2、有关限制性赛事。凡曾代表各省(区、市)、俱乐部、行业体协、企业参加过《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性赛事名单》的运动员(以上秩序册为准),不得报名参加中学组和大学甲组的比赛,但中学阶段以学校名义参赛和入大学后参加限制性赛事的运动员不受此限,须在报名时标注。
3、有关户籍规定。中学生参赛运动员的户籍不在代表省(区、市)时,需由所代表省(区、市)提供该运动员3年以上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籍证明。
八、参加办法
(一)游泳(大学乙组)、田径(大学乙组)、篮球、足球、排球、健美操、武术、乒乓球项目按照规定进行预赛,并按录取名额参加决赛。篮球、排球、足球各录取前9名进入决赛,健美操录取前11名进入决赛,武术、乒乓球男子团体、乒乓球女子团体项目各录取前12名进入决赛,其他项目录取前16名进入决赛。
(二)浙江省可不参加篮球、排球、足球和健美操项目的预赛,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其他项目需按规定参加预赛。
(三)代表团参赛办法按照《笫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各代表团参赛办法》执行。
(四)各代表团决赛阶段到赛会的官员数量(含团部官员、领队、教练、队医等)按照《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代表团官员决赛阶段报名人数限定》执行。
九、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健美操项目按《2013—2016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执行,其中,中学组采用国际年龄二组的特殊要求。
(二)竞赛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由协办单位经商承办单位后,共同提出建议名单,报主办单位统一审定。
(三)预赛竞赛规程由主办单位另行通知。组织实施由协办单位具体负责。预赛拟在2016年11月至20xx年5月期间进行。
(四)部分项目决赛。
1、田径(大学甲组、中学组):径赛项目根据报名人数按规则规定决定赛次,并进行次赛。田赛项目超过18人举行及格赛,及格标准由技术代表根据报名成绩拟定,取12人参加决赛。
2、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团体项目决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分A、B两组采用单循环制进行比赛,排出小组名次。第二阶段各小组前二名进行交叉淘汰赛及附加赛,决出第1至4名;其余各队进行同名次赛,决出所有名次。
3、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决赛阶段先进行团体比赛,后进行单项比赛。团体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进行淘汰赛及附加赛。所有单项比赛均采用淘汰赛及附加赛。网球比赛如遇天气问题,组委会有权调整赛制。
4、健美操、武术各单项比赛决赛阶段出场顺序按预赛阶段成绩由低到高确定,如预赛成绩相同,则抽签决定出场顺序。武术比赛均需配乐(自备无歌词乐曲的CD光盘)。
十、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内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十一、奖励办法
(一)获得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成绩证书。获得篮球、足球、排球前8名的运动队,分别颁发奖杯。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三)设“优秀组织奖”,办法另定。
(四)大学组设“校长杯”,办法另定。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项目报名。各参加单位须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报名表》报送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联系人。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团体项目经报名确认后不得更改,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赛报名。原则上在各项目赛前50天进行,具体办法按照预赛通知和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原则上在开幕前90天进行,有关参赛单位须对经预赛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队)进行名单确认,须与预赛报名一致。同时要组织代表团官员、非预赛项目的运动员报名。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
(四)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在《中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系统》(网址:)中进行网上注册,否则不得报名。香港、澳门参赛运动员不受此限。
(五)各代表团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六)有关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于比赛前3天报到,裁判员于比赛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七)运动员报到时,须交验本人加盖学校招生办公室章的招生录取审批表(大学)、电子学籍卡原件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有学籍证明(中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保险单据、健康证明,否则不允许参加比赛。香港、澳门参赛运动员不受此限。
十三、赛风赛纪
(一)成立专门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为严肃赛风赛纪,运动会组委会将设立由教育部体卫艺司、高校学生司、基础一司及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参赛运动队(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赛风赛纪监督工作,并将建立信访举报及申诉处理机制。
(二)严格处罚和加强责任追究。对违反运动员资格及赛风赛纪的运动队(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罚,严格按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和赛会相关规定执行,并对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十四、经费
(一)预赛阶段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统筹、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决赛阶段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协商承办单位共同负责。
(二)预赛及决赛阶段各代表团往返交通费自理,食宿由赛会提供,收取部分伙食费。
十五、其他规定
(一)关于办理保险规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须由各代表团在其当地保险公司办理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
(二)有关代表团团旗。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
(三)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属教育部。
;首先最重要的竞赛组
主要负责报名、秩序册,成绩册之类的
仲裁
比赛中的裁判工作
赛后
比赛以后的兴奋剂检查之类的
推荐你去买一本田径规则,上面都有.......2008版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组织执行手册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体育赛事组织执行手册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体育赛事组织执行手册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